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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商品特性,商品的准备及配送可能会发生延迟。另外,无法保证购买当日进行配送。
-配送指南:顾客所购买的商品,我们将在确认支付后安排配送。退换货时,请务必与客服中心联系。
■ 通关及关税
根据国家海关的相关规定,在配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关税。此关税需要由买家承担。
关税是由国家海关征收的,与官网没有关联。具体的缴税金额请咨询当地邮局。如果需要交关税,相关工作人员会通知并发送报关通知单。顾客在缴纳关税后即可领取包裹。
因拒收而返送到韩国的商品,将无法重新配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家承担。官网将减去有关费用(包括国际往返运费,韩国通关费用以及关税等)之后进行退款。
Returns & Exchanges
-
可以退换货的条件如下
- 从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7日之内。若商品提供及配送延迟,可从商品配送之日起7日之内取消订单
- 购买商品与其标示的内容和广告不一致或与协议内容不符时,用户可以从提供商品的3日以内,或发现以上问题的30日之内取消订单
不能退换货的条件如下
- 因用户自身问题发生商品遗失及破损时(但为了确认商品而破损包装时可以取消订单)
- 因用户使用或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明显降低时
- 因时间过长导致商品价值降低,影响再次销售时
- 可轻易仿造的商品包装破损时
- 如单独定制商品能预知对卖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时
- 已开启提供电子版内容的服务时(但是,由可分割的服务或可分割的电子版内容组成的合同,在未开启服务前可取消订单。)
※因非质量问题进行的退换货,退货费用由买家承担。
(包括换颜色、换尺寸等)
Refunds
因不良进行的返货商品,官网将在收到商品确认不良后处理退款
注:信用卡退款会因各银行的结算日不同,退款金额有时会显示在次月
TERMS OF USE
** 本模板是由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供的电子商务标准协议,需要根据网站运营状态进行修改。适用前请先确认网站运营状态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适当修改后再使用。**
第一条(目的)
本协议以规定OO公司(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OO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在网上商城与用户之间关于权利、义务、责任事项达成一致为目的。
※「对于使用PC通信、无线通信等电子商务,只要不违背其性质,均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定义)
①“商城”是指OO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以便用户使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商品”交易的虚拟商店,同时也是运营网上商城的经营者。
②“用户”是指进入“商城”后,根据本协议享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会员”是指已经注册为“商城”会员,并且可以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用户。
④“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为会员,但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改)
①“商城”须将本协议的内容、公司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包含可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箱、营业执照号码、备案信息、隐私保护负责人等信息,刊登在OO商城的首页,以便用户了解。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链接查看详细的协议内容。
②“商城”须在用户同意本协议之前,通过提供链接窗口或弹窗的方式说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取消订单、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的内容,使用户能够了解并确认相关内容。
③“商城”可以在不违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关于协议规定的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之法律》、《访问销售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协议。
④“商城”在修改协议时,应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并与本协议一同,于适用7日前至适用前一日公布于商城的首页。若协议修改包括不利于用户的内容,至少于适用30日前开始公告,并将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比较,以便用户知晓。
⑤“商城”修改的内容仅适用于在此之后签订的协议。之前签订的协议仍按照修改前的内容履行。若已经签订协议的用户,自愿适用修改之后的内容,应在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示日期内,发函至“商城”,获得“商城”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修改之后的协议。
⑥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及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关于协议规定的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令》及相关条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修改)
①“商城”执行如下业务。
1. 提供商品及服务相关信息和签订购买协议
2. 配送已签订协议的商品或服务
3. 其他“商城”所规定的业务
②“商城”在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对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此时,须将商品或服务的修改内容和适用日期,及时公布于目前所刊登商品或服务的页面。
③“商城”与用户已签订的协议内容因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而需要修改时,须立即将其修改原因发送到用户的有效地址。
④若发生前一项所述内容,“商城”须向用户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可不必赔偿。
第五条(服务的中断)
①对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或出现故障,造成通信中断时,“商城”可暂停服务。
②因第一项所述内容,造成服务一时中断,导致用户或第三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商城”须赔偿相关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可不必赔偿。
③因转变经营项目、放弃经营、企业合并等原因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须根据第八条规定通知用户,并根据“商城”当初提出的条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商城”未公示补偿标准的,须将用户的里程卡或积分转换成“商城”通用的现货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注册会员)
①用户按照“商城”提供的会员注册申请格式填写注册信息并确认同意履行相关用户协议后,方可注册为会员。
②用户按第一项内容申请注册为会员时,除下列情况之外,“商城”均接纳其为会员。
1. 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丧失过会员资格的用户。但丧失资格已过三年,“商城”同意重新注册会员的情况除外
2. 注册内容不真实、有遗漏、误记等情况
3. 申请注册为会员时,将对“商城”技术造成障碍的情况
③注册会员协议生效日期,以“商城”同意接受协议内容传达到会员的时间为准。
④注册会员时所填写的内容有变更时,会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的方式通知“商城”该变更情况。
第七条(注销会员及会员资格丧失等)
①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注销会员,“商城”将立即进行处理。
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商城”可以限制及终止其会员资格。
1. 申请注册时填写虚假信息的情况
2. 会员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商品”货款、其他在“商城”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等债务时
3. 存在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信息等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行为时
4. 存在利用“商城”违反法令与本协议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时
③“商城”在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若出现两次以上的相同行为或在30日之内其行为未得到改正时,“商城”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注册信息。此时,“商城”将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信息之前,给予会员30日以上的辩解期间。
第八条(通知会员)
①“商城”通知会员时,可以通过会员与“商城”事先约定的邮箱进行转达。
②“商城”向非特定多数会员传达通知时,可在“商城”公告栏上公告一周以上,以替代个别通知。但对会员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进行个别通知。
第九条(提交订单及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等)
①“商城”用户按如下或与此类似的方法在“商城”购买商品,为方便用户操作,“商城”应提供如下相关服务。
1. 商品的搜索及选择
2. 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等信息的输入方法
3. 关于本协议中限制取消订单的相关服务以及运费、安装费等付费内容的确认方法
4. 同意本条款,并提供确认或拒绝第三项的标示方法(例:点击鼠标)
5. 关于商品购买及相关确认或表示同意“商城”确认的方法
6. 支付方式的选择
②“商城”须向第三方提供买家个人信息时,应向买家明示1)个人信息接收者 2)接收者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3)被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4)接收者保存及持有个人信息的时间并征得买家的同意。(征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同样适用。)
③“商城”向第三方委托能使用买家个人信息的业务时,应向买家明示1)使用个人信息的被委托方 2)委托业务的内容并征得同意。(征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同样适用。)为了提供服务及履行协议所需、为买家提供便利时,根据《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之法律》规定内容,通过隐私声明告知即可,无需告知和征得同意。
第十条(协议生效)
①用户按第九条内容购买商品时,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商城”可不接受其订单。但需要告知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时,若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能解除协议的内容。
1. 订单内容不真实,记录有遗漏及错误时
2. 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烟、酒类商品及服务时
3. 以“商城”技术层面暂无法接受订单时
②“商城”以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确认订单通知方式,将“商城”的同意承诺传达给用户时,被视为协议生效。
③“商城”的承诺意向中须包含对于用户订单的确认、销售与否及订单的修改和取消等内容。
第十一条(支付方式)
对于在“商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下列方法中任选。无论用户选择何种方式支付,“商城”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方式
2. 预存卡、直付卡、信用卡等各种刷卡支付方式
3. 在线现金汇款
4. 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
5. 货到付款
6. 使用里程卡等“商城”发放的积分支付
7. 使用与“商城”签约或“商城”认同的商品券支付
8. 使用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确认订单通知、订单的修改及取消)
①“商城”接到用户的订单后,须向用户发出确认订单通知。
②收到确认订单通知的用户,若发现通知内容与购买内容不符,可立即要求修改或取消订单。“商城”在没有配送前收到用户变更申请时,应按用户要求进行处理。若已经完成支付,将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取消订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商品的提供)
①“商城”与用户就配送时间问题无另外约定时,商城应在用户下单后的7日之内对其购买商品采取定制、包装等其他必要的措施。若用户已经支付商品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时,“商城”应自收款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商城”应通过一定方式保障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的准备进度及配送情况。
②“商城”须明示对于用户购买商品的配送方式、各种配送方式的运费支付者和配送时间等内容。若“商城”的配送时间超过预定的时间,须向用户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可不必赔偿。
第十四条(退款)
“商城”因商品断货等原因,无法向用户配送及提供所购商品时,须及时向用户通知相关内容。若“商城”已经收取款项,应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或采取相关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取消订单等)
①与“商城”签订购买协议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从在合同上签字之日(若商品提供及配送延迟,可从商品配送之日算起)起的7日之内取消订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中特殊规定的事项,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②用户收到商品后,出现下述情形时,不能进行退换货。
1. 因用户自身问题发生商品遗失及破损时(但为了确认商品而破损包装时可以取消订单)
2. 因用户使用或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明显降低时
3. 因时间过长导致商品价值降低,影响再次销售时
4. 可轻易仿造的商品且原包装已破的情况
③根据第二项第二号及第四号,“商城”没有事先将限制取消订单的内容公布于用户清晰可见的位置或未提前提供适用商品的情况下,用户可以取消订单。
④按照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购买商品与其标示的内容和广告不一致或与协议内容不符时,用户可以从接收商品的3日以内,或发现以上问题的30日之内取消订单。
第十六条(取消订单等的效果)
①“商城”在收到用户取消订单的通知后,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已经收取的款项进行退款。若“商城”延迟退款时间,须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容,将乘以延迟利息率计算的延迟利息支付给用户。
②“商城”退还上述款项时,若用户采用的是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商城”应向提供此项支付服务的供应商通知停止或取消这笔款项的索取。
③取消订单发生的退货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或损失索赔。购买商品与其标示的内容和广告不一致或与协议内容不符时,取消订单所产生的退货相关费用由“商城”承担。
④用户购买商品时已承担运费,取消订单时是否还需承担退货运费的相关事宜,“商城”应明确公示。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商城”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只能收集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少量个人信息。
②“商城”不得在用户注册会员时提前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相关个人信息。若为了履行相关法律,而要在签署购买协议之前进行个人信息认证时,只能收集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③“商城”向用户收集个人信息时,须向用户告知其使用目的并征得该用户的同意。
④“商城”收集的个人信息,除了已告知目的以外不得擅自使用。若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要把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必须在使用或提供阶段,向该用户告知其目的并征得该用户的同意。但相关法律中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⑤“商城”根据第二项与第三项,须征得用户同意时,应将隐私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与使用目的、关于第三方的信息提供事项(接收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内容)等内容依据《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之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公示及通知给用户,用户可以随时取消该同意意向。
⑥用户可以随时查看及修改“商城”保留的个人信息,对此,“商城”有义务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在用户提出修改要求的情况下,“商城”不能使用此个人信息,直到修改完毕为止。
⑦为保护个人信息,“商城”将对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数限制到最低程度。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用户同意提供给第三方、伪造等原因造成用户利益受损的,“商城”应承担所有责任。
⑧“商城”或从“商城”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目的后,应立即销毁其信息。
⑨“商城”不得提前设定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相关内容的同意勾选项。“商城”应向用户明示拒绝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时所限制的具体服务。“商城”不得因用户拒绝填写非必填项而限制或不予提供注册会员等服务。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①“商城”不得作出违反法令、本协议禁止及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竭尽全力提供持续、稳定的商品及服务。
②为了保障用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商城”必须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含信用信息)安全的防御系统。
③ 若“商城”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触及《标示及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三条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虚假等内容,用户因此遭受到的利益损害将由“商城”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④“商城”不得向用户发送用户不愿接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会员账号及密码的相关义务)
①除了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账号与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②会员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自己的账号及密码。
③若会员发现自己的账号及密码被盗或者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商城”,“商城”具备相应指南时,应按其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用户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 注册会员及修改信息时填写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的信息
3. 修改“商城”公示的信息
4. 传输或刊登除“商城”规定的信息之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
5. 侵犯“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刊登淫秽、暴力内容、视频、语音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链接“商城”与被链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以超链接(例:超链接的对象包含文字、图案及视频等)的形式相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商城”(网站)。
②用户购买被链接“商城”独自提供的商品时,若链接“商城”将对其交易不负任何担保责任的事项明示在“商城”首页时,商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对于“商城”制作的内容,其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用户未经“商城”允许,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商城”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复制、传输、出版、印发、传播,也不得将此信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③“商城”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二十三条(纠纷解决)
①“商城”设立并运营损失补偿处理机构, 以便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和不满,并补偿其损失。
②“商城”应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向用户立即通报其理由和处理日程。
③用户向“商城”提出用户与“商城”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索赔时,可交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①“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向当时用户所在地的法院提诉。若用户无地址,应向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提诉。如果提诉当时,用户无地址或居住地不确切或居住在国外时,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②“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诉讼将适用韩国法律。
PRIVACY POLICY
** 此样式作为样本提供,以帮助购物网站运营,须根据购物网站运营类型进行修改。在适用于购物网站之前,请先查阅购物网站运营详情并修改相应内容后再使用。 **
(株)○○○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株)○○○(以下简称“公司”)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制定并公布下列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1.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2. 个人信息处理和保存期限
3.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及收集方法
4. 14周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
5.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相关事项
6.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相关事项
7.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及销毁方法
8.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9.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相关事项
10. 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11.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事项
12.信息主体权益侵权的救济措施
13.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修订
1.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以如下内容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确认会员加入意愿并提供服务而进行身份识别及验证;会员资格的维护和管理;防止非法使用服务;处理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各种公告、通知、处理问题。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为提供内容、购买和付款、配送货物或发送帐单、提供服务以及提供定制服务而处理个人信息。
(3) 用于营销和广告
为发送活动、广告信息并提供参与机会、掌握访问频率或统计会员使用服务情况等,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2. 个人信息处理和保存期限
(1) 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保存。当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信息主体请求终止服务时,将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如下:
①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直至注销会员为止
② 提供商品或服务:直至完成商品•服务提供及付款•结算为止
(2) 而根据相关法令规定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公司将在相关法令规定期限内进行保管。
① 合同或认购撤销等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保存期限:5年
② 付款、商品供应等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保存期限:5年
③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保存期限:3年
④ 表示和广告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保存期限:6个月
⑤ 服务访问记录
-保存理由:《通信保密法》
-保存期限:3个月
3.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及收集方法
(1)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① 公司以会员注册、咨询、服务申请等为目的,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 注册普通会员时
必要信息:账号、密码、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出生日期、(如用户未满14岁)法定代理人信息
选择项目:性别
- 订购财物时
必要信息:订单信息(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配送信息(姓名、地址、手机号码)、(非会员订购)订单追踪密码
选择项目:固定电话号码
- 通过Kakao快捷登录时
必要项目:姓名
- 通过Naver快捷登录时
必要项目:账号、姓名、电子邮箱
选择项目:昵称、生日
② 在服务利用或业务处理过程中,下列信息可能会生成并被收集:
- 服务利用记录、访问日志、Cookie、访问IP信息、支付记录、停止使用记录、不良使用记录
(2)收集方法
-网站、书面形式、留言板、电子邮件、活动参与、配送申请、电话、传真、合作公司提供及利用生成信息收集工具的收集
4. 14周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
(1) 公司在收集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会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收集提供服务所必要的最基本的个人信息。
- 必要信息:【记载法定代理人同意样式中收集的个人信息】
(2) 公司在收集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可要求儿童提供法定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 让法定代理人在同意书网页标注是否同意,并向法定代理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负责人已确认其表示同意。
- 让法定代理人在同意书网页标注是否同意,并获取法定代理人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信息。
- 让法定代理人在同意书网页标注是否同意,并通过手机身份验证等确认是否为法定代理人本人。
- 直接向法定代理人出具包含同意内容的书面文件,或通过邮寄、传真方式传达,再让法定代理人签署盖章后提交。
- 发送包含同意内容的电子邮件并接收法定代理人标注同意的电子邮件。
- 打电话告知同意内容并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提供网址等可以查阅同意内容的方法后,再打电话获得同意。
- 其他以上述方法为准的告知法定代理人同意内容并确认同意意向的方法。
5.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相关事项
(1) 公司仅在第1条(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所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并且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所规定的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的特殊规定等相应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如下个人信息:
接收者 |
提供目的 |
提供项目 |
保存及使用期限 |
【获取信息的第三方名称】 |
【提供目的】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
【接收者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
(3)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紧急情况时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守则》,在发生灾难、传染病、造成生命或人身伤害的事件和事故、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相关机关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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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相关事项
(1) 为了妥善处理个人信息,公司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受托公司 |
委托业务 |
Cafe24(株) |
购物网站托管服务系统提供及维护 |
【快递公司名称】 |
【快递公司委托内容】 |
【PG公司名称】 |
【PG公司委托内容】 |
#供应_目录# |
【委托业务内容】 |
(2)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记载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委托业务执行以外目、技术和管理层面保护措施、限制转委托、管理监督受托方、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3) 当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公司将及时通过本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加以公开。
7.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及销毁方法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会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1)销毁流程
① 即使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根据其他法令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相应个人信息将转移至另外的数据库(DB)或保存地点进行保存。
② 转移至另外DB的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之外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2) 销毁方法
①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以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进行销毁。
② 纸面记录的个人信息,以用碎纸机粉碎或烧毁的方式进行销毁。
8.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行使权利,向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
(2) 欲查询或修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可点击“更改个人信息”(或“修改会员信息”等);欲注销会员资格(撤回同意),可点击“注销会员”,通过个人认证流程后可自行查阅、更正或注销。
(3) 或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时,将立即采取措施。
(4) 根据第1项所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等代理行使,该情况下须提交符合《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通知(第2020-7号)》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5) 关于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的请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及第37条第2项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会受限。关于个人信息更正及删除请求,若相应个人信息为其他法令规定的收集对象,则无法要求删除。
(6) 针对信息主体依据权利提出的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请求,公司将确认请求查阅等的当事人是否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9.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相关事项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组织专门机构、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个人信息、安装和更新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控制进出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
10.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使用“Cookie”保存使用信息并随时调出该信息。Cookie是运营网站时利用的服务器向用户的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会保存在用户个人电脑硬盘中。
(1) Cookie使用目的
通过分析用户访问的各项服务、网站及利用形式、人气关键词、安全访问与否等,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2) Cookie安装、运营及拒绝
可以通过网络浏览器顶部工具>Internet选项>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设置拒绝安装Cookie。
如拒绝安装cookie,利用定制服务可能受限。
11.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事项
(1) 公司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全面管理,并如下指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负责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和损害救济。
o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OOO
所属:OOO
电话号码:OO-OOO-OOOO
电子邮箱:
o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员
姓名:OOO
所属:OOO
电话号码:OO-OOO-OOOO
电子邮箱:
(2)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管理员询问在利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公司将及时回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
12.信息主体权益侵权的救济措施
(1) 为了获得个人信息侵权相关救济,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其他个人信息侵权举报及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privacy.go.kr)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无区号)118(privacy.kisa.or.kr)
大检察厅:(无区号)1301(www.spo.go.kr)
警察厅:(无区号)182 (ecrm.cyber.go.kr)
(2)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查阅个人信息)、第36条(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第37条(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规定提出请求时,因公共机关负责人下达的处理结果或不作为而遭受权利或利益侵害的当事人,可根据行政审判法规定请求行政审判。
※ 有关行政审判的更多信息,请参考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网站(www.simpan.go.kr)。
13.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修订
本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自OOOO年OO月OO日起生效。